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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水县重点项目“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4-06-20 10:02

白规〔2024〕004—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白水县重点项目“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关于白水县重点项目“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快我县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创新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办理模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类和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的,无法实行“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从其规定。

第三条“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实施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项目单位主动自愿申请,并书面承诺按照规定和时限补齐,各审批部门可以容缺办理。

主审材料是指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必须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四条并联审批模式是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审批、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第五条“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项目具备审批事项主审材料的,项目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审批时限予以审批。

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主审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应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并联审批。

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审批后监管纠正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

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九条项目单位书面承诺补齐资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承诺时限内,项目单位未能按照要求补齐材料的,撤销审批手续,并将该项目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永久不得申请使用“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

第十条各审批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审批部门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对初审结果产生影响的,初审意见作废,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对审批材料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的,审批部门撤销审批文件(证照)。

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补齐容缺材料。未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违反以上规定的项目单位,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陕西)”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初审意见效力及作用

第十二条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审批。各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容缺审批、并联审批办理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需要审批文件(证照)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本编制及招标前期工作的,可凭该事项的初审意见开展。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风险的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

相关损失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监督各审批部门开展“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业务办理,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公布本办法。

第十七条各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业务办理,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审批事项的“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附件:白水县重点项目“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办理模式承诺书


网络编辑:白水县大数据中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