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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水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08:56

白规〔2024〕005—县政办004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白水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白水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水县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镇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白水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推进全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落实解决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检查指导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业务指导,根据相关部门意见进行项目前期选址,组织立项、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验收资料的准备及土地变更调查、指标确认、信息报备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资金拨付。

审计局: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保障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林业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负责参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选址及出具选址范围联合审查意见。

国电白水分公司:负责协助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电力设施配套,及时做好项目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移交、接管工作。

各镇办:负责配合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选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落实分包责任制;指导村(社区)做好项目申报及监督;做好涉及项目矛盾纠纷调处、信访稳定以及项目竣工后的后期监督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在河库保护范围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六条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县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七条  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

(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未被林业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围),应征得林业部门同意;

(四)县政府应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的可行性评估论证意见等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尽快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和相关图件。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县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局为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等有关部门、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县级验收。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初验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请市自然资源局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通过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项目信息,报备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资料一致,符合系统填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第五章  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四条  对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的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

新增耕地来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六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镇办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防护林网、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农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种植。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支管理工作,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第二十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和上图入库及考核等相关工作,重点用于对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支出,确保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

(二)土地整治项目工程;

(三)灾毁耕地复垦;

(四)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网络编辑:白水县大数据中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