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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20 16:14

白规〔2022〕005—县政府001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白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简称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举报人举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采取一事一议,由应急局负责督办落实,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有行业标准的按照其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标准的,由省市级专家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者实施联合惩戒,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应急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举报电话:0913—6181000

应急局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登记,并根据行业监管查明划分,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相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形成举报核实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应急局移送的本行业的举报事项,并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二)涉及事故的举报及时上报县政府授权受理。

(三)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应急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经调查属实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一般事故奖励1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重大事故奖励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奖金的具体发放由应急局提出意见,各被举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奖金,并将奖励情况向应急局备案。

第十五条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举报人获得奖金若涉及个人所得税,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六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应急局提供银行账号,由应急局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的账号内。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为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的人员,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七)故意制造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故意违章、隐患应改未改等或通过欺骗谋取奖励的事项;

(八)涉及受害人经济补偿、住院费支付等事故善后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应急局指挥中心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对因举报事项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网络编辑:大数据中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