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06 09:06

    白规【2020】003—县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遵循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解决办法,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与登记要求的现实矛盾,有力推进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连续稳定,方便群众。对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包括统一登记前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林权证书等,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强制更换。

    (三)依法依规,提高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通知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

    三、具体解决意见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1. 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主体未发生转移的,土地使用性质仍登记为划拨。发生转移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经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

    2. 对于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办理交易登记的,申请人必须经原产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向县房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经批准后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标准缴纳,须纳税的按税务部门核定标准缴纳,税费缴纳完毕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3. 原建设单位或土地权利人因企业注销、破产、失联或其他原因无法缴纳相关税费和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权利人可单方申请登记,按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4. 土地使用权为单独使用的,权利人单独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集体集中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或权利人按比例分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计算方式,按照第一户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原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依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政府不再单独下发批复。

    5. 2014年国家土地审计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权利人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开垦费)、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可按原证登记的用途办理登记,但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按原证登记的用途分别记载相应用途,并在登记簿上载明。若权利人申请将用途调整一致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国有建设用地上自建住宅的,无法提供规划、竣工验收材料的不动产登记

    属城区规划范围内非住宅建筑物由规划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关意见;属城区规划范围外的建筑物由各镇(办)人民政府初审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关意见,以上两种情形在出具规划意见后,由申请人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物)鉴定报告,属特种行业的建筑物,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其建筑物符合特种行业相关要求的意见。居民自建住宅的,由其不动产所在地镇(办)审核并出具符合该镇(办)规划的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申请不动产登记,由其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符合该村规划的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可以单方申请的不动产登记

    1. 2016年6月3日以前,已销售完毕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因各种原因原开发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权利人办理登记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在其不动产所在地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权利人可单方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无故不配合权利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将其列入登记失信系统,在相关问题未解决期间暂不受理其提出的登记申请。

    2. 开发企业或个人将房屋已经销售完毕,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交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拒不交回的予以公告废止其证书及相关权利。

    3. 各镇(办)原“七站八所”在企业改制前后转让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原使用单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现实际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可单方申请首次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五)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上级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网络编辑: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