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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5-19 10:04

白规〔2020〕006—县政府003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陕水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村镇供水安全而兴建的除分散式供水工程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规模以上、联村、单村等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为中、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存留的专项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而设立的专项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集中供水工程大型维修养护、改造和突发应急支出等。

第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产权所有者筹集,可通过财政奖补、供水收益计提、受益户协商筹集、节水奖补等途径解决。逐步构建“政府财政奖补、部门投入整合、集体经济补充、社会参与管护、农民筹资筹劳”等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县水务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加强村镇供水工程成本核算,积极推进政府定价和供水价格指导,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村镇供水价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水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各镇(办),做好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部门应筹集落实县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拍卖、转让所得收益应全部上缴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专户管理,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维修、改建、更新等,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村镇供水工程国有资产实行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所得资金的应上缴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专户管理,用于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

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资金应全部转入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及维修养护等支出。

第七条 县级财政补助的维修养护金应按上年度全县村镇供水总人口(人口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每人每年1.5元计算,纳入本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中、省、市各级财政每年下达的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应按时足额转入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专户,专项列支。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供水总量从所收供水水费收入中计提存留维修养护资金,计提存留标准为0.20元/m3。同时设立专用账户,专户管理。

各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季度末将本供水站维修养护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报备。

县水务局商财政局于每年年末对各集中供水工程计提存留的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是否给予县级维修养护补助的依据。

第九条 县级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县级维修养护资金由县水务局设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监管。

(二)维修养护资金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的工程由县水务局组织实施;各镇(办)监管本辖区内各供水站(所)自己提存的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县水务局加强组织验收。

(三)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十条 凡按照《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白政发〔2020〕14号)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建立供水管理台账,并足额计提存留维修养护资金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在申请实施供水设施改造,更换输配水设备等项目时给予优先补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提取存留和上报备案维修养护资金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在申请实施供水设施改造,更换输配水设备等项目时不给予资金扶持;同时因运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供水的,其相关维修养护费用既不得申报县级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还应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新建或改造完成投产两年内的各类村镇供水工程,其供水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除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享受维修养护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申报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连续计提存留维修养护资金满两年以上,并在年度检查考核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新建或更新改造工程投产运行满两年以上的各类村镇供水工程。

(三)单村供水工程单项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联村供水工程单项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规模以上供水工程单项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键设备和管材的购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维修养护总费用的50%。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申报维修养护资金补助时,必须编制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及用款申请,填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县水务局组织专人现场踏勘,审查同意后进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项目结束后,经县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划拨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对应急突发供水抢修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应向县水务局进行报告;县水务局组织专人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完工验合格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并补办手续,补助比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类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本供水站累积提留的水费盈余、固定资产折旧、维修养护费等资金进行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经县水务局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确定补助比例。

(一)依法设立的规模以上供水工程管理站(厂),其申请县级维修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工程供水受益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的120%。

(二)由镇(办)监督管理的联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其申请维修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工程供水受益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的100%。

(三)对维修养护资金缺口较大、确需提高补助标准的各类供水工程,由供水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提出补助申请,镇(办)初审,县水务局审核,县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为管理和使用好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县审计局每年对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专户的拨付、提留、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并出具审计或检查报告。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资金补助的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如若发现瞒报、谎报骗取维修养护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白政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