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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5-19 10:03

白规〔2020〕005—县政府002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逐步建立健全村镇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及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凡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向县城城区以外的镇(办)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供水工程。村镇供水工程分为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两类。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工程。按照供水规模可以分为:规模以上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m3及以上或供水范围覆盖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上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m3以下且供水范围覆盖两个及以上行政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分散供水工程指农村地区分散居住户使用或采用简易设施或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方式。

县城城区的供水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以保障县城城区以外镇(办)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结合全县村镇供水工程特点,建立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村镇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和监督部门,制定和完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县域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审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税务机关,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林场(以下简称“各镇(办)”),各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县、镇(办)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镇供水安全、节约用水和用水卫生宣传工作,提高村镇供水安全和用水健康意识。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以及免征水资源费等优惠。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六条 县水务局负责会同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编制全县村镇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村镇供水发展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县村镇供水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村镇供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应推行项目法人制管理、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农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

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均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招投标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统一核算。

第九条 新建村镇供水工程应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可供水量充分调查论证,确保水源水质达标,水量充沛。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受益区各行政村应建立用水协会,执行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代表会,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用水户代表监督供水管理,协调供水矛盾和纠纷,提出供水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和修订供水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县、镇、村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工程管理责任。

(一)县水务局统筹做好全县村镇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落实中省相关文件精神,主抓规模以上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全县各类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规范供水管理及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全县村镇供水市场正常秩序;指导各镇(办)做好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

(二)各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规模以下各类村镇供水工程和规模以上村镇供水工程的村网供水设施,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落实管护责任,组建用水协会、监督发布的供水指导价执行情况。编制和实施供水保障应急预案,规范本行政区内供水管理及生产经营行为。

(三)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镇(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村供水设施的管理,落实供水指导价格、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等工作。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人,保证水质安全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

(二)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三)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规定,依法保护和维护村镇供水设施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建档登记;

(四)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规定,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供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相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日常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七)定期向县水务局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管理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八)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和大修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分散式供水工程维护经费由用水户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在每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应急突发抢修经费,因应急突发事件造成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各类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抢修费用从中列支。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在应急突发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并同时报县水务局备案。事故发生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抢修任务结束后,补办申请应急突发事故抢修费用手续。

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建设运行的村镇供水工程应急突发抢修经费由其设立的运行管理主体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镇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管,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一)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负责对村镇供水水源进行监管,按规定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

(二)县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三)由县水务局管理的村镇供水水质检测中心按规定对各类村镇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日常抽检,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和各镇(办)按照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工程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成后,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和各镇(办)、受益村(组),核定供水规模、投资来源和比例等,按管理职责划分移交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营,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各类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到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并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县城供水管网延伸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输配水干支管设施(含受益村口“计量闸阀井”)以上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村网设施移交受益村村民民委员会责维护管理或委托水务集团白水分公司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的规模以上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水源、供水站(厂)、输配水干支管网(含受益村口“计量闸阀井”)等;受益村配水管网等设施移交受益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的联村、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可以委托受益村集体管理。项目村镇(办)、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四)由财政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归全体股东所有,设立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并接受镇(办)和项目村村民委员会监管。

(五)由社会资本或民营资本独资兴建的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设立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并接受镇(办)和项目村村民委员会监管。

(六)各镇(办)人民政府筹资建设的规模以上村网供水设施、联村和单村供水工程由各镇(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并做好工程监管。

(七)由用水户自筹资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归用水户所有。

(八)通过公开竞拍等合法渠道竞得经营权的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报县水务局和各镇(办)设立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镇(办)和项目村村民委员会监管。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报县水务局和各镇(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取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遵守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因污染导致疾病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对用于结算的供水计量装置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申请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并限期更换。

以村(组)为单位计量的集体用户计量阀井(含计量阀井)以上供水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提供管理、维护和检定。

以户为单位计量的用户计量阀井(不含计量阀井)以上供水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提供管理、维护和检定;用户侧水表及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表计量收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供水运行管理档案制度,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主要包括:竣工图纸、图表、验收文件、财产清单等;供水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来水量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运行日志等。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在供水水源地、供水设施区域设立保护标志,标注保护事项。

村镇供水工程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修筑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供水管道沿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村镇供水工程的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机井、泵站(加压站)外围30米保护区域内,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网,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开口取水,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二十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有责任在日常加强对村级管网、入户管道和水表等进行维护,防止损坏。因管理不善发生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出现损失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村镇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管理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村镇公共供水设施。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县住建局和水务局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村镇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设立保护区界桩和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

在饮用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类饮用水源地和供水站(厂)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

第三十五条 各类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配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三十六条 各类镇供水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检验水源水、净水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末端水的水质,必要时抽样检验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供水管理单位应按季度将水质检验结果上报县水务局备查。

第三十七条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村镇供水应急保障预案,各镇(办)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管理的各供水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各镇(办)和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定价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村镇供水非生活用水水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

村镇生活用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调整水价应当听证。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三十九条 村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供水价格制定和成本核算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要核算并提取工程维修费,其具体计提依据财务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村镇供水设施连接到居民区的供水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按表计量收费。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水表。

第四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发生时,可根据用户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用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数计费;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算用水量计费;

(四)按基本用水量计费;

(五)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计算方式。

第四十三条 因水表计量发生纠纷,供水、用水任何一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双方均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误差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由造成该误差的过错一方承担鉴定费和更换水表等费用;鉴定结果误差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村镇供水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福利等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举报或制止违法用水、举报或制止破坏供水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县水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供水管网连接的;

(2)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村镇供水管网连接的;

(3)危害村镇供水设施安全的;

(4)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村镇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3)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4)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九条 供水单位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局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2)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3)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4)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5)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五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等活动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水务局应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村镇供水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白水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白政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