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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水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02 10:06

白规〔2020〕004—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织密扎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9〕84号)及(渭民发〔20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增强时效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及非本地户籍但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向居住地镇(办)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的现居住地镇(办)提交书面临时救助申请,各镇(办)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并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办)或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2. 主动发现受理。各镇(办)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3. 申请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财政惠民补贴卡复印件;(3)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5)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

(二)审核审批

1. 一般程序。各镇(办)在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审批(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额在1500元(含)以下的,各镇(办)按照临时救助储备金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审核审批。各镇(办)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救助对象信息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备案。

2. 紧急程序。对于紧迫性、急难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对象,可根据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救助金额在1500(含)元以下的由各镇(办)直接受理审批,1500元以上的救助由各镇(办)第一时间与县民政局沟通协商确定救助金额,进行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辖区镇(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五、救助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现金救助。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形成救助合力,增加救助效能。

六、救助标准

按照困难原因、急缓程度、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求助需求和困期长短等因素,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一般困难救助、特殊困难救助四种类型,每个类型根据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大小、家庭经济状况、自救能力、困期长短,综合研判进行1—3档救助(对其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兜底保障户可适当提高救助档次)。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残;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困难程度分三档救助,其中一档7000元、二档6000元、三档5000元。

(二)支出型救助。对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困难程度分三档救助,其中一档4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

(三)一般困难救助。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以及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困难程度分三档救助,其中一档1500元、二档1000元、三档600元。

(四)特殊困难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

七、资金筹集

(一)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9〕141号)文件精神,县级财政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县财政局在本级配套的社会救助资金中按3%—5%的比例列支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各镇(办)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由县财政局按季度向每个镇(办)预拨6万元预付资金,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办)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资金使用完再次拨付。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办)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规范受理、审核、审批等职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强化监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县民政局不定期对各镇(办)的救助对象认定、资金使用、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救助资金的现象和人员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镇(办)要充分运用广播、微信等媒体,通过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网络编辑: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