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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的公告

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24 16:16

为做好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白水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白办字〔2021〕59号)、《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分工方案》(白字〔2022〕59号)等文件明确的生态环境部门环保职责任务,研究制定了《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6126710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举报电话:6189104

附件:1.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

2.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

1.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2.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3. 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4.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

5.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6.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7.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8. 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9.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10.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11. 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2. 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13. 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14.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5. 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16. 负责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2

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一、登记受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举报中心负责登记受理来信、电子邮件等信访件,并按信访渠道、时间、信访人、联系方式、信访内容等逐一进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办公室接到的信访来信由局长或分管领导签批后交大队统一进行登记。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举报中心拟好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示,并根据领导批办意见交局相关股室、队站办理。不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范围内的工作,第一时间告知来电、来访人员直接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必要时转函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现场核查。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范围内的投诉举报问题,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区域中队联合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走访周围群众。

三、办理回复。生态环境局在接到各类信访件后,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同时要做好回信回访记录,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微信举报平台、大数据中心、信访办等相关部门。

四、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五、办理时限。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