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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期)

来源: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10 09:57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现将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水县周睿涵油坊加工的菜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水县周睿涵油坊加工的菜籽油抽检,经检验,酸价(KOH)实测值为5.4mg/g,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规定的≤3mg/g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陕西秦源科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加工60公斤菜籽油,每公斤售价19元。由于生意不景气,当事人在西固百家乐超市打工,除家中自用几公斤和抽样人员购买2公斤用于检验外,没有对外进行销售,剩余50公斤菜籽油本局执法人员已扣押没收。该批菜籽油没有流入市场,不需要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首违不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菜籽油50公斤;2、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仟元(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