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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近期省、市、县三级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水县丰华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7日,白水丰华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中,其经营的标称宝鸡草原昌盛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食品“铁师傅”牌“精选羔羊肉片”和“羔羊肉片”,食品标识配料表均未明示含有牛肉。经检验,两种案涉羔羊肉片的牛源性成分超过99%,羊源性成分小于1%,不符合羊肉制品应检出羊源,未明示牛源应不得检出的要求。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陕西世宇商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案涉批次产品。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对将案涉批次产品全部下架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因本案属于省级风险监测处置案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白水县聚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腐霉利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2日,渭南市聚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其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1日)经检验,腐霉利农药含量实测值为2.07/㎏,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规定的≤0.02㎎/㎏的要求,为严重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从白水县伟东蔬菜干菜批发部购进案涉批次韭菜80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4元,购进货值金额360元。销售价格每公斤6.56元,除抽样人员购买0.941公斤用于检验外,已全部销售,销售货值金额524.80元。腐霉利属于低毒高效广谱农药杀虫剂,长期食用腐霉利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腐霉利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具有免予处罚的情形。但案涉批次货值金额较少,且未引起消费投诉或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可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4.80元并罚款6000元。

三、白水县全优嘉生活超市经营吡虫啉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4日,渭南市聚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其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4日)经检验,吡虫啉农药残留量实测值为0.26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的≤0.05㎎/㎏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从白水县香蕉批发经营者张友荣(另案处理)处购进香蕉14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6.2元,销售价每公斤7元。除抽样人员购买检验样品1.23公斤外,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98元。吡虫啉属于低毒高效广谱农药杀虫剂,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腐霉利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具有免予处罚的情形。但案涉批次违法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极低,且未引起消费投诉或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可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元并罚款5000元。

四、白水县奉献骨汤泡店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案

2022年11月3日,白水县奉献骨汤泡店在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第四季度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中,其使用的餐具(筷子)被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规定的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在经营过程中甚至清洗后未经消毒直接给顾客使用,致使餐具中检出致病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五、白水县雷雷陕面馆所使用汤碗消毒不合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水县雷雷陕面馆所使用的汤碗抽检,检验机构为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单号为XC22610527758930482,检测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GB 14934-20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当事人因对汤碗清洗消毒不规范,致使清洗消毒后的汤碗残留大肠菌群物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按照餐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之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