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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相关补贴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白水实际,具体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成并正式运营;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补助方式: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省级补助50%。市县分担部分,市县分担比例为1:9。市级分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各分担50%。县级资金来源由各县自行确定。

三、审批程序

(一)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养老机构备案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企业登记证书》;

3、《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确认表》。

(二)审核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确认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定,按规定程序第二年一次性下拨资金文件后三个月内,连同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建设补助。

四、其他

民办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受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改变资金用途,收回一次性建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