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召开我县城市居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以及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已通过单位推荐、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等方式产生,听证会前的各项工作已按听证程序规定就绪。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00点,在绿洲花园酒店祥云厅召开。
二、听证方案要点
1、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本县实际,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我县城市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确定为0.62元/m³。
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内按照法律规定由燃气企业提供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2、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因为我县目前使用的是压缩天然气,所以现行购气价格由上游采购价格和槽车拉运成本组成,暂不执行阶梯气价。
方案一: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与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并轨,居民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3.15元/m³调整为3.20元/m³,上调0.05元/m³。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3.50元/m³调整为3.20元/m³,下调0.30元/m³。以后不再区分居民价格和非居民价格,城市用户统一执行居民价格。
方案二: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与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暂不实行并轨,居民终端销售价格现行3.15元/m³不变。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现行3.50元/m³不变。
3、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方案一: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时间、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1、联动范围:县城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办法: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含冬季调峰用气)。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2)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3)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方案二:
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相应同方向调整。
1、联动原则: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应遵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疏导畅通价格传递渠道;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多渠道开拓上游低价气源,传导遏阻上游涨价动力信息;确保核算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及时联动的原则。
2、联动规则:
(1)联动计算公式:
联动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天然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为3﹪。
(2)联动金额计算。计算期以公历年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计算年度,对所有购进气源的购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可联动金额。同时结合防止调价幅度过大原则确定实际联动金额。具体为:
①计算可联动金额在每立方米0.10元(含)以内的,以计算的数据为实际联动数据,同向加减。
②计算可联动金额在每立方米0.20元(含)以内的,超出每立方米0.10元部分,70﹪同向加减,30%由城市燃气企业消化或分享。
实际联动金额=0.10﹢(超出每立方米0.10元部分×70%)
③计算联动金额在每立方米0.30元(含)以内的,超出每立方米0.20元部分,50%同向加减,另50%由城市燃气企业消化或分享。
实际联动金额=0.10﹢0.07﹢(超出每立方米0.20元部分×50%)
④计算联动金额每立方米超过0.30元的,超出部分不再调整,全部由城市燃气企业消化或分享。
实际联动金额=0.10﹢0.07﹢0.05=0.22,即:上下游调整额最多不超过每立方米0.22元。
(3)城市燃气企业每月5日前必须向市物价局报送上月的购气结算单、合同等涉及购气价格与购气量的资料。因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县物价局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直接下调每立方米0.20元。
(4)县物价局每年4月起对城市燃气企业报送的购气资料进行核实确认,计算出可联动金额,依据计算结果制定价格文件,联动调整价格于每年6月1日起执行。
(5)联动机制实行按年调整,一年一次,期间不得调整价格,确保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18人)
1、消费者代表(8人)
屈立兴 男 居苑小区居民
贾晨红 女 绿康小区居民
王亚丽 女 地税局小区居民
史玉海 男 粮食局家属院居民
石甫青 男 秦林宾馆经营者
闫永刚 男 仓颉饭店经营者
王录民 男 圣都酒店经营者
杜 庆 男 田家炳中学
2、经营者代表(2人)
李小虎 男 城燃公司白水分公司经理
鲁 莹 女 城燃公司白水分公司会计
3、人大代表(1人)
杨东升 男 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
4、政协委员(1人)
王建峰 男 新华书店副经理
5、政府部门代表(4人)
李强强 男 政府法制办干部
高丽娟 女 发展和改革局股长
曹 洁 女 财政局综合股副股长
吕 洁 女 住建局干部
6、专家学者(2人)
党杨孝 男 白水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马会斌 男 白水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四、新闻媒体(1人)
白水县广播电视台
五、听证人(3人)
高 娜 物价局副局长
李 刚 物价局价管股股长
白天泽 物价局价管股副股长
六、书记员(2人)
雷 力 物价局干部
李 斌 物价局干部
特此公告
白水县物价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