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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省建设厅《陕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认可,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界定规划。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地规划应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七条城市绿线界定规划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绿化应保证生态功效,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在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未形成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台帐,负责颁发绿化管理证,确定维护和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管辖单位负责;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开发。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设施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根据《白水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绿地,编制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达不到绿地标准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五条配套建设绿地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在配套建设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工程申报验收前全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规定收取占用绿地补偿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关于征集对《白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