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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公开,民主参与,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白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5日。

附:《白水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李强强 联系电话:6128121 邮箱:bsfjdg@163.com

白水县司法局

2019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关于征集对《白水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区域〔2017〕1209号)、白水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白水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陕西省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

第三条  协作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向深度贫困村倾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四条  协作资金使用范围: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地区及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各类产业发展项目,适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交流培训资金,具体类别依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条  根据扶贫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扶贫效果等,协作资金主要采取股权投入、直接补助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一)项目单位为新型经营主体的,采取“新型经营主体+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模式,由镇政府(镇上未成立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镇股份经济合作总社作为持股主体,以股权投入方式按比例参股注入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由经营主体进行项目运营。持股主体在收到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后,要及时办理资本金投入或股权变更手续。

(二)项目单位为镇村集体的,协作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全额投入镇股份经济合作总社,再由镇股份经济合作总社向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实施项目进行补助。

(三)项目为“光伏扶贫”模式的,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协作直接补助到项目。

直接补助额度参考扶贫协作项目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贫困户配比标准为:以申请协作资金总额为单位,按照每10万元对应不低于3户贫困户配比,具体要根据贫困村实际情况。

第六条  安排使用协作资金的项目,均应以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的书面方式,与直接受到协作资金支持的主体确立贫困农户增收获益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申请使用协作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当地脱贫攻坚和贫困农户起带动作用,符合《扬中市“十三五”对口帮扶白水县扶贫协作规划》及相关规划。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必要手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须有相关证明)。

(三)申报项目为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或在建项目。

(四)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已竣工项目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请使用协作资金,适用下列程序:

(一)每年在接到市发改委申报通知后,由县发改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向镇政府或园区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县发改局,发改局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当年资金规模进行初审、公示和汇总,提出年度协作资金安排建议,报镇江驻渭南工作组及市发改委。

(三)经镇江驻渭南工作组及市发改委共同考察审核后,根据市级反馈结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协作资金安排方案,并组织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

第九条  根据申请协作资金的项目类型,应视情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项目帮扶贫困农户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项目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或用地预审意见、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意见、环评报告、扶贫部门意见等。

(三)新开工项目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或承诺应明确贷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解决贫困农户长效机制书面材料(协议、合同、承诺等)。

第十条  由镇政府主导,村委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定出贫困户名单,并经镇政府、扶贫办审核后作为项目带动贫困户。镇政府作为监管方同村委会、项目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经贫困户确认,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协作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脱贫攻坚期内,项目单位每年提取一定额度的项目收益(提取额度=项目使用协作资金总额×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帮扶资金,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劳务用工等形式进行量化考核,按照岗位工资进行发放帮扶资金,不得直接分红;对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可直接兑付。 项目单位将每年的帮扶资金于当年9月底落实到贫困户。2020年12月31日之后,苏陕项目每年所得收益全部上缴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困难群体帮扶和村级公益事业。

项目采用“光伏扶贫”模式的,项目收益分配按照《白水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白政办发〔2019〕51号)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政策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协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等其他账户账务混设。项目开工可预付30%,发改局结合工程进度做好资金拨付工作,项目实施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应预留5%质量保证金。资金拨付由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发改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审查同意,并经县政府主管县长签字后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办)或园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及扶贫利益联结等进行全程监督,发改局主要负责项目征集、初审和实地考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并配合发改局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县扶贫办负责扶贫方案审核、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扶贫效果评价等,并对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协作资金。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由项目单位向镇办提出申请,再由镇办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报市苏陕办同意。

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要经镇(办)、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告原因,提出变更申请,经市苏陕办审核同意后继续实施。

第十六条  协作资金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年度资金计划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审计部门审计协作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实行验收制。验收工作应当由县发改局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责任人,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政策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增收效果,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统计监测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规定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及时督促予以纠正,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收回项目和资金重新安排。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贪污扶贫资金,或者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检,并经镇(办)人民政府(或园区)验收后,向县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建成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发改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共同讨论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