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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白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白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08 17:08

为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白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我局《白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

通信地址:白水县雷公路应急管理局420室

邮政编码:715600

联系人:庞晖

电话:6181193

电子邮箱:bsxawhbgs@163.com

白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简称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举报人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有行业标准的按照其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标准的,由省市级专家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或不能有效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生产经营单位指使、串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者实施联合惩戒,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举报电话:0913-6181000

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登记,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举报核实调查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县安委办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投诉举报奖励工作,并每年对奖励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检查。

第十一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并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受理范围不明确的,由县安委办决定受理部门。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三)县级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四)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委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一般事故奖励1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重大事故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奖金的具体发放由县应急局负责,根据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反馈的核查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六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银行账号,由应急管理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的账号内。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为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的人员,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七)故意制造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故意违章、隐患应改未改等或通过欺骗谋取奖励的事项;

(八)火灾隐患;

(九)涉及受害人经济补偿、住院费支付等事故善后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对因举报事项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