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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白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白水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07-15 10:02

为全面提升小型水库管护水平,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工程效益充分发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大坝安全和“十四五”期间解决防汛薄弱环节的重要批示精神,我局制定了《白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我局将《白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9日。

通信地址:白水县水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15600

联系人:李景辉

电话:15929041394

电子邮箱:909934348@qq.com

附件:《白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白水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2)型水库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和管护由县水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水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县水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各乡镇水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是本乡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乡镇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和水库监护人。

(三)县水务部门负责对全县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维修管护、除险加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权限审定或申报水库安全鉴定报告和除险加固方案,审查度汛方案、应急预案、水量调度方案,指导水库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等。

(四)县水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小型水库管理的责任主体还包括:属地镇政府、基层水库管理站、水库所属村民委员会及管护人员、水库所有权人及管护人员。

第五条  明晰小型水库产权,推进小型水库产权制度改革。公益性小(1)型水库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属地镇政府行使产权管理;公益性小(2)型水库所有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非公益性小型水库所有权归所有权人所有。水库所有权人职责为:

(一)公益性小(1)型水库管理站承担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日常管理职责,公益性小(2)型水库村民委员会承担所属公益性小(2)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县水务部门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书;非公益性小型水库由所有权人筹措管理经费,落实管护人员。

(二)申请划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三)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组织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对不具备条件或丧失功能的水库申请降等或报废。

(五)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职责 :

(一)负责小型水库日常管理与工程维护,负责水库工程安全巡视检查。

(二)编制度汛方案、应急预案、水量调度方案,科学调度,实时报送信息。

(三)根据水库实际情况,储备抢险物资,紧急情况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第七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小型水库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每座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公益性小型水库以水库为单位设水库管理站所,配备管理人员,公益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公益性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非公益性小型水库由所有权人根据水库实际情况落实管理机构和管护人员。

第十条 建立小型水库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所在乡镇或县水务部门负责选择招聘,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小型水库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竞聘上岗制度,由县水务部门组织开展小型水库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水务部门备案。县水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要求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县水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水库汛期应急方案。

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乡镇水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乡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相应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防洪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十三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每天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非常时期,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在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当日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当日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报告乡镇水务站。在汛期,各乡镇水务站应当每天向县水务部门综合报告当地水情雨情,县水务部门市水利局根据实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水库管理所及各乡镇水务站会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恪忠职守、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暴雨等恶劣天气,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半小时或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及常规检查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坑、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五)水库坝体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如有,要记录其巢数及位置;

(六)水库放水设施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等现象;

(七)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将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内划定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并依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工程建筑物及观测、防汛、通讯、水文、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划定管理范围或确权发证的,应按《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相关规定限制使用。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经划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界桩。

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县水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土地的,在县水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水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务部门参加。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架设电杆、埋设管线、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县水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旅游业或其他开发、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并取得县水务部门同意。对水域承包养殖的,要坚决取缔肥水养殖,全面实行生态养殖。县水务部门负责小(1)型水库水面养殖情况的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2)型水库水面养殖情况的清理,对承担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取缔各类养殖,承担工业、农业灌溉的小型水库养殖行为必须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其水质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布的《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NY5051—2001)。县环保部门每年要对全县小型水库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对承担饮用水功能和备用水源的水库,按有关法律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在水库集雨区内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治污改造,加强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行的措施。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通信补贴、维修养护和办公费用等),列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由县、乡(镇)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采用补贴办法,补助标准为每座每年20000元,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通信及交通补贴由乡镇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应理顺小型水库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担负供水和农田灌溉用水任务的小型水库,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供水水费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大、中型水库供水水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供水水费、农田灌溉用水水费、水库租赁或承包费等,一律由所属乡镇财政部门或县水务部门统一收缴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养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奖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恪忠职守,扎实工作,不计个人得失,在平凡的本职岗位上做出下列显著成绩或特别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出色的;

(二)生活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赢得社会、组织和同事一致好评的;

(三)勇于创新开拓,敢为人先,为规范小型水库管理建功立业的;

(四)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树榜样的;

(五)在保护水库财产安全或在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好特殊贡献的;

(六)模范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或在其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水务部门制定。对贡献特殊、成绩显著或影响重大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和惩罚。凡连续二年以上评为合格的,可优先续聘;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办班学习,连续三年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如有违反,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白水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