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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白政复驳字〔2021〕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白水环罚[2020]4号)不服,于2021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陕E白水环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是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上述事实有《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渭编办发[2019]146号)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属于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向渭南市人民政府、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