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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白政复决字〔2022〕1号

白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白政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种某某

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

申请人种某某不服白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为,认为其违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作出的白公(城)行罚决字﹝202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收到上述行政行为。2022年1月31日晚,申请人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先动手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出于自卫予以还击,无殴打或伤害他人的故意。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公,特申请县政府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31日晚23时许,种某某携家人驾车回到白水县某小区停车时发现该小区停车位已满,种某某随即下车走到门卫室,要求正在值班的保安刘某某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栏杆打开,让自己的车停在里面。刘某某告知种某某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对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业主开放,其他业主无权使用,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此时种某某的儿子种某某酒后冲进门卫室欲对刘某某动手,并恶语相威胁。种某某的父母见状极力劝阻儿子的行为并将其推出门外,种某某非但没有收敛自己行为反而愈加恶劣,多次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有种你来打我”言语激怒对方,刘某某不堪受其辱与种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种某某以“防卫”为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面部受伤,后经白水县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侧面部等多处损伤。案件于2022年1月31日23时57分报至我所,我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案情并调取小区监控,经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库实属原开发公司开发,因权属纠纷已多次发生矛盾,种某某、种某某等人明显知悉此事,在小区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本应通过正常且合理的方式解决,但发案时种某某却强烈要求一个值班的保安为其打开地下车库栏杆,让自己的车停放,实属不合理。加之种某某在没有理清是非的情况下,冲进保安室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多次故意挑拨激怒对方,欲通过防卫行为实施不法行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右侧面部、右眼钝挫伤等多处受伤,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二)款之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属从重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种某某在案发后能认清自己的错误主动给被害人赔情道歉,虽未达成谅解,鉴于认罪态度较好,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我局依法对种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以上证据有刘某某本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种某某陈述和辩解、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31日晚,申请人种某某因停车问题和小区保安刘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某打了申请人种某某一拳,后双方发生打架,致使刘某某面部受伤。2022年1月31日晚23时57分,白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处置。2022年2月5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刘某某签字确认。2022年2月7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种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种某某签字确认。2022年2月8日,公安机关分别对种某某、赵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二人均签字确认。种某某系申请人种某某父亲,赵某某系申请人种某某母亲,申请人种某某与刘某某打架时,二人均在现场。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种某某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种某某不陈述不申辩。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作出白公(城)行罚决字〔202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种某某给予拘留七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将申请人种某某交由白水县看守所执行拘留。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3.刘某某询问笔录;4.种某某询问笔录;5.种某某询问笔录;6.赵某某询问笔录;7.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公(城)行罚决字〔2022〕193号);8.诊断证明(刘某某)9.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种某某以及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均证实申请人种某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作出的白公(城)行罚决字〔202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白水县公安局作出的白公(城)行罚决字〔202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