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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白政复决字〔2022〕18号

白水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白政复决字〔2022〕18号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史某某不服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认为其违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39******61),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法》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之日起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被申请人可以延长30日。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5月5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驿站史某某信件,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白市监管﹝2022﹞第00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白市监管﹝2022﹞第006号投诉调解通知书,调解书明确调解时间和结果,被申请人认为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依法合规,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史某某向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一份,投诉举报内容为产品存在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条码、添加了白芝麻但在产品配料中未标注等问题。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函。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制发《投诉受理决定书》(白市监管﹝2022﹞第005号)和《投诉调解通知书》(白市监管﹝2022﹞第006号)并通过挂号信(XA302******61)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参加调解。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2.《投诉受理决定书》(白市监管﹝2022﹞第005号)《投诉调解通知书》(白市监管﹝2022﹞第006号)复印件;3.挂号信XA239******61物流信息、挂号信XA302******61封面照片及物流信息;4.投诉举报函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收到《投诉调解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调解终止。被申请人既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邮寄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仅就投诉内容作出处理,未就举报内容做出处理,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