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 / 正文

白水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白政复驳字〔2022〕9号

申请人:樊某某

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樊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认为其违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3.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在白水县济仁大药房购买蚁力神,发现该药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均查询不到,后将该事件投诉给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管理局办公室药店人员带了两名身穿警服人员对本人进行威胁恐吓,本人出于害怕直接逃离现场。随后本人通过12345政府热线举报该事件,并出具了当时购买假药的视频录音。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12345的回复本人不是消费者不是当地人没有消费争议,对违法商家违法事实一概不谈。且市场监督管理局把本人手机号码全部拉黑导致本人对该案件无法了解详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被申诉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穷尽心思、百般刁难公民正义之举,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被申诉人没有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就草率回复申请人,令人汗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综上,被申诉人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举报,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处罚违法商家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月27日、2月22日、3月24日收到民生问题快速响应平台(12345政府热线)转办工单,编号为:2022012701494、2022022201153、2022022401348工单,工单处理结果和沟通情况均已向民生快速响应平台(12345政府热线)回复,三份工单诉求人姓名均为樊某,联系电话:177****787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渭南市民生问题快速响应平台(12345政府热线)未收到署名为樊某某的投诉信息。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1月27日、2月22日、2月24日收到渭南市民生问题快速响应平台工单,投诉白水县仓颉路田家炳实验中学南侧济民大药房违规售卖假保健品问题,被申请人予以回复。三份工单署名均为樊某,联系电话为177****7872。经白水电信综合支撑中心核实,号码为177****7872的手机卡机主姓名为樊某二,身份证号码为610525********1936。

又查,申请人樊某某提供视频证据均未显示拍摄者身份信息。申请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支付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与申请人申请书中表述的购买时间不符,同时未显示支付人的相关信息。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3.民生问题快速响应平台工单;4.白水县电信综合支撑中心情况说明;5.白水县大数据中心证明材料;6.支付凭证;7.视听资料。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根据渭南市民生问题快速响应平台工单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樊某某实施了投诉举报行为,也不能证明申请人樊某某与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樊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