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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白政复决字〔2022〕14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杨某不服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行为,认为其违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编号为61052711020230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复议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下午18时28分驾驶陕E****9到白水县工人新村西门口,车辆刚停(车头是东西停放),还未熄火,突然来了一辆警车直接停放在申请人车后面,下来一位交警,让申请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申请人出示后,交警告知申请人违停,申请人辩称车刚停下都不到30秒,还没熄火,怎么就违停了。交警告知申请人停车区域属于禁停区域。申请人没再进行争论,交警直接给申请人开了罚单,限申请人15日内交罚款。申请人只是短暂停车,并且人未离开车辆,很快就会将车开走,未影响交通秩序,也无影响交通秩序的故意。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对申请人进行驱离,直接进行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特申请县政府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18时30分许,申请人杨某驾驶陕E****9私家车行至白水县工人新村西门口时,被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名交警以申请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为由,出具了编号为61052711020230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申请人杨某不服,向白水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于2022年6月22日向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发了《白水县人民政府提出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担负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引发行政复议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接到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等材料,以配合复议机关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被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逾期不进行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编号为61052711020230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