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 / 正文

白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白政复决字〔2022〕21号

白水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白政复决字〔2022〕21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潘某某不服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认为其违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3******61),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9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法》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之日起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被申请人可以延长30日。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白水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8日,申请人潘某某向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一份。2022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函。申请人不服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于2022年11月7日向白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要求被申请人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延期递交行政复议答复和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2.《投诉受理决定书》(白市监管﹝2022﹞第005号)《投诉调解通知书》(白市监管﹝2022﹞第006号)复印件;3.挂号信XA239******61物流信息、挂号信XA302******61封面照片及物流信息;4.投诉举报函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延期递交行政复议答复和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