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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白政复终字〔2022〕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吴某对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