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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白政复决字〔2022〕15号

申请人:段某一

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

申请人段某一不服白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为,认为其违法并侵害到自己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白水县公安局白公行罚决字﹝2022﹞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原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有意偏袒段某二一方,并非段某一打段某二时造成的右手小指骨折。2022年6月14日,因段某二任段家塬村主任期间,拖欠我家商店货款,以权谋私,私下说将该村小学部分卖给申请人家作为宅基地使用,但时至今日申请人家既未得到货款,也未得到宅基地,喝酒后发生打架。在等候派出所处理期间,段某二的哥哥段某三赶到村部广场,乘段某一不备,用塑料凳子砸在段某一头部,致段某一倒地,手着地时造成头部硬膜下血肿、右手小指骨折。至于我在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也不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二、处罚严重不公。因段某二的欺骗行为引起的同一起打架,处理却天差地别,对申请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却对引起打架的段某二不做任何处罚,对已被制止等候派出所处理期间,对来村部乘申请人不备,用塑料凳子突袭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头部硬膜下血肿、右手小指骨折段某三也只仅仅处罚500元,让法律在这件事上失去了权威。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4日21时许,在林皋镇段家塬村村部,段某一、段某二两人酒后,因十几年前的经济纠纷,段某一与段某二发生吵架,段某一在村支书办公室、办公室门前台阶附近,共殴打段某二三次,段某二因醉酒未打中段某一,未对段某一造成任何伤害。段某一在三次打架中均用右拳击打段某二头面部,致段某二脸部受伤(左面额眉部约4cm长皮肤裂伤,肿胀渗血,创缘欠整齐):后段某二之哥段某三因其弟被打,遂与段某一在村部广场位置发生打架。两人互相用手推搡、击打对方,期间段某三手持塑料板凳击打段某一身体(具体击打部位,因双方说法不一,且无现场视频或证人证明,无法查实)。段某一2022年6月15日在林皋派出所做出的陈述及6月16日在白水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第二次陈述,均称其右手小指系右拳击打段某二面部过程中导致骨折,采信度较高,且受伤部位符合物理规律。其申辩的倒地手着地时造成右手小指骨折,段某一倒地手肘、手腕等易受伤关节完好,其申辩的倒地手着地时造成右手小指骨折,有悖常识。段某一在案件中先后三次殴打段某二,致段某二脸部受伤(左面额眉部约4cm长皮肤裂伤,肿胀渗血),并且在段某三到达现场后,二人相互发生厮打,其违法行为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段某二因醉酒未打中段某一,故不予处罚段某二。段某三与段某一发生打架后,段某三未对段某一造成明显伤害,情节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上事实有相关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22年6月17日,我局分别对段某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对段某三处五百元罚款。综上所述,段某一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段某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是完全合法的,申请人段某一要求撤销决定的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4日晚21时左右,在段家塬村村部,段某一、段某二两人酒后,因十几年前的经济纠纷发生打架,段某一在村部村支书办公室内与段某二发生一次打架,在办公室门前台阶与段某二发生两次打架,三次打架中,段某一均使用右手拳头击打段某二脸造成段某二脸部受伤,段某二喝醉未打中段某一;后段某二哥哥段某三因其弟段某二被打,又与段某一发生打架,段某三用塑料凳子砸段某一身体部位并与段某一互相扭打。2021年6月14日21时20分,白水县公安局林皋派出所接到报警,随即赴现场进行处置。2022年6月15日、6月16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段某一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段某一均签字确认。202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对段某三、段某四、杨某、段某二、段某五、段某六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人员均签字确认。2022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对段某一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段某一表示不陈述、不申辩。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作出白公行罚决字﹝2022﹞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段某一给予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申请人段某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又查明:申请人段某一2021年11月13日与他人发生打架,2021年11月19日由白水县公安局林皋派出所进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3.段某一询问笔录;4.段某三询问笔录;5.段某二询问笔录;6.段某四询问笔录;7.段某五询问笔录;8.段某六询问笔录;9.杨某询问笔录;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现场照片;12.白公(林)行罚决字﹝2022﹞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3.白水县医院诊断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规定,“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本案中,申请人段某一殴打他人次数已达三次,同时,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故被申请人白水县公安局作出的白公(林)行罚决字﹝2022﹞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白水县公安局作出的白公(林)行罚决字﹝2022﹞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