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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社区矫正严监管训诫处罚强警示

来源:白水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1 16:19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消除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风险,近日,白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2名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李某某依法给予训诫处理。

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李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人均未能按照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白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李某某训诫处理。

胡某某、李某某法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无视法院告知书及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引用真实案例,讲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性质及违反规定的根源,对其进行教育,并再次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其二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吸取教训,主动配合监管教育,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此次训诫,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了矫正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