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现将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白水万象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噻虫胺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6日,白水万象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在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经陕西秦源科创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噻虫胺农药残留量实测值为0.4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规定的≤0.2㎎/㎏的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蒲城县皮皮娃蔬菜经销部购进案涉批次生姜4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21元,购进货值金额84元。销售价格每公斤25.6元,除抽样人员购买3.2公斤用于检验外,已全部销售,销售货值金额102.4元。噻虫胺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噻虫胺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具有依法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教育,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