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和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省、市安排部署,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关于开展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白水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关于开展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解决相关领域执法突出问题。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法委发〔2023〕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法治为民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痛点难点堵点,全面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顽瘴痼疾,进一步提升道路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谱写白水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县委依法治县办将此次专项整治纳入2023年全面依法治县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2023年中央依法治国办通报的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见附件)为重点,结合实际深入查找、整改普遍性问题、特有问题、新问题。通过专项整治,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关执法突出问题有力有效解决,彰显法治力量,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相关制度规范健全完善,全面筑牢法治根基,实现常治长效;推动执法理念更新、执法方式优化,坚持寓服务于执法,体现便民惠民;推动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有效提升,队伍管理切实加强,确保素质过硬;推动执法制约监督体系严密规范,严肃政治责任落实,持续正风肃纪。主要聚焦以下五个方面问题开展整治:
(一)“逐利执法”问题。重点整治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执法数量考核指标、非税收入任务,违规设置电子监控系统,乱罚款、滥收费等问题。
(二)执法不规范问题。重点整治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设置路障,随意拦车、扣车,任性检查,选择性执法,违法违规限高限行限速影响交通等问题。
(三)执法方式简单僵化问题。重点整治“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过度执法,重打击、轻人权保障等问题。
(四)执法粗暴问题。重点整治重处罚、轻教育、轻纠错、轻服务,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不听辩解、不问缘由,“碰瓷式”执法,对待群众“冷横硬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暴力执法等问题。
(五)执法“寻租”问题。重点整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放管服”改革落实不到位对非法中介以及辅警、辅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4月15日前)。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委依法治县办牵头,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全面部署、加强统筹、高位推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实施。
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切实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研究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查纠整治(6月30日前)。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之后,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广泛收集线索,形成专项整治问题线索清单。要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通告,综合运用政务网站、新闻媒体、信访投诉、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民警违法违纪举报投诉平台、复议、诉讼等渠道,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司乘人员、运输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反映和意见。线索征集核查要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做到内部管理主动查、外部线索倒逼查、重点问题深入查。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自查自纠工作,对照专项整治内容,梳理问题清单、核查问题线索、总结典型案例,建立工作台账,深入组织开展查纠整治。
县委依法治县办具体负责全县专项查纠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纠整治工作。督促公安、交通部门建立工作台账,收集线索问题,总结典型案例,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成果和检验标准。
(三)实地督察(8月31日前)。由县委依法治县办(法治督察组)牵头组织实地督察组,选取重点行业和单位,下沉到基层执法一线,运用突击检查、实地暗访、随机抽查、案卷审查等方式,全面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深入了解专项整治推进情况。
(四)整改查处(10月15日前)。县委依法治县办(法治督察组)根据实地督察情况,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结果,督促限期整改问题。对整改工作不力、“躺平式”工作问题突出的单位,及时采取通报批评、函询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限期改正;对整改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对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照《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总结提升(长期推进)。及时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研究提出并部署推动标本兼治的制度措施,加大执法领域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力度,形成常态化长效整治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法治督察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领域整治组和交通执法领域整治组三个工作组,分别设在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工作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明确工作措施、进度时限,按照节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整治成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近年来本部门、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领域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特别是针对近一年以来存在的执法突出问题,严肃客观、实事求是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客观剖析原因,深化自查整改各项有效措施,研究提出务实管用、常态长效的措施建议,全力清积案,精准追责问责,防止问题反弹、顽疾变异,同时抓好露头新问题整改。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宣传,深入宣传专项整治的重大工作部署,及时反映各部门进展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工作总结。专项整治阶段工作结束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专题工作报告及时报送县委依法治县办。报告内容要明确工作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追责问责和有关建议等情况,同时附工作台账、落实整改情况(对尚在推进或需长期推进的问题,也要明确现阶段成效和长期举措)及不少于5个典型案例;追责问责、容错免责情况要作专题说明。
附件:1.县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职责
2.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督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的通报
附件1.
县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职责
(一)法治督察组
设在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组长由一名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协调调度、督促指导、问题线索征集及移交、组织实地督察、综合材料起草及信息报送、宣传、追责问责等工作。
(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领域整治组
设在县公安局,组长由一名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自查自纠和总结报送工作。具体负责完成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对照专项整治任务,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梳理问题线索、制定问题清单、总结典型案例,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责任落实。
(三)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整治组
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组长由一名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自查自纠和总结报送工作。具体负责完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对照专项整治任务,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梳理问题线索、制定问题清单、总结典型案例,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责任落实。
附件2.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督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的通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2022年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题调研督察,部署河北、山西、湖南、广东四省党委依法治省办全面开展自查,在汇总分析自查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学者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专题督察报告,已经中央依法治国办领导同志审阅批准。现就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一、“逐利执法”问题较为严重。一是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有的在开展非法营运整治行动中,违规设定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最低处罚数额,每次不得少于1.5万元;有的对部分行政执法单位设置行政执法数量考核指标,导致执法人员片面追求工作量,如某地共有628名民警在一天内现场查处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超过100起;有的地方为扩大财政收入,违规下达非税收入任务导致“逐利执法”。二是乱罚款、滥收费。有的落实“改进交警执法六项措施”不彻底,在“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公布后,仍对符合免罚条件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的在治超工作中违规收取年票、月票,出售“路牌”,凭借票、牌就可以正常上路行驶,造成“只要交钱就能跑”的执法乱象。三是违规设置电子监控系统。有的在路边违规设立微小摄像机、隐藏执法车辆对过往车辆进行移动测速抓拍;有的未经论证,随意扩大非现场查处范围,违规设置监控装备,造成异常数据增大,出现大量错误处罚决定。
二、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一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对类型、情节相同的违法行为执法尺度不一,处罚金额相差较大有的对违法行为擅自修改定性,如将本应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违法行为,随意变更为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有的在查处危险品运输案件时,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3-10万元罚款以“集体讨论”的名义改为5000元罚款。二是随意性执法。有的在服务区设置临时执勤点,不定时将主线拦断,随意引导车辆进入服务区进行现场查处;有的在行车道随意拦截正常行驶大货车进行执法,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有的超期扣车、不规范扣车,将暂扣车辆违规停放社会停车场,收取当事人高额停车费;有的对查扣的超限超载车辆违规予以放行;有的在执法过程中,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又改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随意性较大。三是选择性执法。有的对运输车辆、小客车违法行为打击严厉,对电动摩托车、“老年代步车”违章等城市交通“顽疾”熟视无睹、不管不问;有的对同类违法行为根据违法驾驶人驾照积分不同作出不同处罚,对即将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拆单处罚、降格处罚等。四是违法违规限高限宽限行。有的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桥梁、主要街道违规设立限高设施,且未科学合理设计绕行方案,阻断货车通行;有的升降限高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牌,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有的县城主城区24小时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并且违规细分轻型以下货车限行吨位。
三、执法方式简单僵化问题长期存在。一是“一刀切”执法。有的不分具体情形和实际情况,对私家车同乘行为全部认定为非法营运:有的不具体分析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主观意图,机械适用法条进行处罚,如某地对未进入国道检查站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一律按“违反禁令标志”抓拍处罚,仅两个月抓拍量就多达9300多起;有的违反管辖规定和案件移交程序对非本辖区的疲劳驾驶行为全部进行处罚。二是运动式执法。有的在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针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事后力度明显减小,没有真正做到常管常严;有的日常检查松,专项行动紧,热衷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短期内成效明显,但无法持续。三是过度执法。有的对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违法行为连续多次作出处罚;有的以“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由,在短短不到六个小时的时间内对148辆货车累计罚款7400元,平均每2分钟处罚1起;有的执法人员为增加绩效,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对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扣。
四、执法粗暴问题时有发生。一是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有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执法文明用语,执法不热心、不细心、不耐心,存在辱骂、恐吓当事人的行为;有的在接听群众咨询电话时,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消极,语言生硬冰冷;有的在执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不规范,对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的正常行使保障不到位。二是重处罚,轻教育、轻纠错、轻服务。有的没有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对应予以说服教育的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仍然实施罚款记分处罚;有的对无证码头仅做行政处罚,未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经营,导致违法行为在处罚后依然存在;有的对超载货车只处罚不卸载,在没有消除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就真接放行;有的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多,但疏导服务少,执法普法少;有的便民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出示电子驾照的驾驶人仍然以“未及时出示证件”为由作出处罚:有的对高速收费站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指导、监管不力,收费人员仅因蔬菜在运输途中变色、打蔫即认定不属于“鲜活”,不予免费通行。三是暴力执法仍然存在。有的法治意识、为民意识淡薄,用拳脚执法,在执法中拎摔、殴打、拖拉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受伤;有的将执法“外包”又缺少监管,导致违法执法、暴力执法。
五、执法“寻租”问题屡禁不止。一是徇私枉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在办理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徇私枉法,不按规定时限侦查、移送,超过取保候审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有的对本属于治安处罚的案件不按规定进行移送,而直接进行交通处罚;有的在查处酒驾违法案件时收受当事人好处,私自放行;有的在驾照考试中收取考试“过关费”;有的在上路查处违法车辆过程中,向车主主动索要财物后违规予以放行。二是对非法中介扰乱秩序打击不力。有的地方“放管服”改革落实和宣传不到位,非法中介把已推行的便民措施谎称为“内部交易”,骗取群众钱财;有的地方只能线下办理货车通行证,企业在不同部门间多次辗转,“带车黄牛”及非法中介丛生,增加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不合理负担。三是辅警违法违规多发高发。有的执法单位违反工作规定,安排无执法资格的合同制聘用辅助人员单独上路执法;有的辅警与社会“黄牛”、非法中介勾结,违法收受各种财物,以提供上岗勤务信息、擅离岗位、帮助驾驶人伪造信息等方式放行违法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