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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02 11:27

按照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2年省、市、县三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水县勇刚美佳美生鲜百货店销售的绿豆糕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勇刚美佳美生鲜百货店抽检的绿豆糕,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检出菌落总数(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12000、17000、62000、5600、140000,)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行政相对人所销售的绿豆糕为从批发商购进,案涉批次1盒,货值:356.4元。销售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综上所述,决定对白水县勇刚美佳美生鲜百货店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356.4元(叁佰伍拾陆元肆角)。

二、白水县杜康镇小学中心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饭碗)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杜康镇小学中心校食堂抽检的复用餐饮具(饭碗),使用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当事人因对饭碗清洗消毒不规范,致使清洗消毒后的筷子残留化学物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餐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下达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三、白水县白港大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筷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白港大酒店抽检的复用餐饮具(筷子),使用日期为2022年6月02日,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抽检基数1000双。检验机构为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当事人因对筷子清洗消毒不规范,致使清洗消毒后的筷子残留化学物质,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餐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之规定给予处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

四、白水县巷里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鱼丸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巷里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鱼丸,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5日,经检验猪源性成分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抽检基数0.6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餐饮服务的案涉产品标称鱼丸,且未明示含有猪肉成分,但实际检出猪源性成分,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案涉产品已全部使用或销售,无法召回,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和白水县水风干菜批零店立即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禁止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涉产品,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安市莲湖区春辉水产商行、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双兴盛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