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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白水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8-19 10:21

按照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2年省、市、县三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水县中瑞华洲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冻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中瑞华洲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肉冻,加工制作日期为2022年3月1日,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当事人自行加工制作肉冻并在超市专柜内经营,案涉批次10公斤,货值15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款之规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9844元。

二、白水县白水小学学生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筷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田家炳实验中学食堂抽检的复用餐饮具(筷子),使用日期为2022年3月2日,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抽检基数2000双。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当事人因对筷子清洗消毒不规范,致使清洗消毒后的筷子残留化学物质,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餐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之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

三、白水县白水中学学生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筷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白水中学学生餐厅抽检的复用餐饮具(筷子),使用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当事人因对筷子清洗消毒不规范,致使清洗消毒后的筷子残留化学物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餐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之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000元。

四、白水县田家炳实验中学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筷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田家炳实验中学食堂抽检的复用餐饮具(筷子),使用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当事人因对筷子清洗消毒不规范,致使清洗消毒后的筷子残留化学物质,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餐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之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

五、陕西三顾香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居苑路分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水煮花生米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三顾香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居苑路分公司抽检的由该公司加工制作的五香水煮花生米,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6日,检出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餐饮企业加工制作案涉食品4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60元,罚款9940元。

六、白水县亚莉青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豆芽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亚莉青菜店抽检的豆芽,抽样单号为NCP226105000766430343,检验项目苄基腺嘌呤(G-BA),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41.0,单项判断为不合格,检验依据BJS201703。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案涉企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并鉴于该企业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给予白水县亚莉青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处罚贰仟元,合计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七、白水县光头鲜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韭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白水县光头鲜菜店抽检的韭菜,抽样单号为NCP226105000766430361,检验项目毒死蝉,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92,单项判断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案涉企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并鉴于企业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给予白水县光头鲜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处罚壹仟捌佰贰拾元,合计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