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交警大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塌陷、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公路道路建设中交通标牌标线等设施由交通部门设置,城市内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因该路段是否为城市道路或者公路情况不明,故交警大队将申报县委县政府,建议政府指定管辖。
感谢您对"县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