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农业农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该户土地属于“第三类”人员所有,原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五类“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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