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您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11 时 09 分,驾驶号牌为陕AF68V8小型汽车在白水县五马路十字由东向西行驶,左转时未观察路面标线,导致逆向行驶。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处以200元记3分的处罚。
就您反映的红绿灯问题,经过交警部门现场勘验,不存在此类问题。建议您在今后驾驶过程中注意观察路面标线防止此类错误再次发生。
监控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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