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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张**
信件编码:
BS210315247H
来信时间:
2021-03-15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给白水县政府领导的一封信
信件内容:
给白水县政府领导的一封信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陕西华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就高发展等工人在我方承建白水鑫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白水苹果广场项目当中所发生的劳务纠纷事宜,针对白水县劳动督查大队刘翔在处理此事的过程,我们表示质疑,现就所质疑的问题进行以下事实反映: 一、高发展等28名农民工去白水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问题,寻求解决。我公司在第一时间首先是积极配合劳动督查大队的调查;其次公司多次派人与白水县劳动督查大队及工人进行沟通、交流、协调此事。在我公司与白水县劳动督查大队及农民工协调、落实、举证努力下,最终白水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7年6月16日在刘翔主持下同发包方、承包方、工人代表一起核算、签字确定总人工费为33万余元。在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我方支付给工人15万元人工费(有转账记录及三方签字),但白水县劳动监察大队仍然安68万处罚我们的原因是什么?① 二、假设认定我方欠农民工68万元,为什么劳动局在处罚时不减去我方已经给工人支付的15万人工费? 三、既然白水鑫昌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8日已经给高发展等人支付68万元人工费(68万收款并非高发展本人签字)②,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为什么高发展在2017年6月9日还要开听证会? 四、在事实上都很清楚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按68万处罚我公司?既然白水鑫昌在已付68万,为什么还要给白水鑫昌发处罚决定书③。 五、高发展等人在2017年5月4日诉讼我公司时,劳动督查大队拿出关于人员工资都有签名,但在2017年6月9日听证会上拿出的人员工资表却都是空白④;2017年6月16日刘翔主持在劳动局处室算账人工费为33万余元,后我方索要这份证据(33万余元人工费算账记录)以便上诉高发展等人恶意讨薪时,刘翔却说已被他撕掉了,但在我方打行政诉讼时,刘翔却将这份证据有提交出来⑤。刘翔这种私换证据、前后矛盾的做事让人质疑。 以上事实,可以充分说明高发展及白水鑫昌实业等人以工人名义讨要工钱,从中间获得高额利润,如果没有高额的利润,为什么会这样做事?高发展、白水鑫昌实业、刘翔三者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这背后难道没有什么交易?中间的问题难道不令人质疑吗? 为此我公司向白水县纪委、县委、县政府进行投诉,也打过行政诉讼,但白水县纪委调查却忽略事实。这些事实错失诉讼白水鑫昌实业对我方最佳有利的时机,给我公司造成上百万元的损失无法挽回。 在2020年12月份收到白水县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约谈,我方项目负责人在2020年12月21日整个下午被约谈,我方提供的证据确凿,但白水纪委约谈刘翔后又于2021年3月4日约谈我方项目负责人,最终答复我方结果:刘翔工作不认真,口头诫勉谈话。这样对刘翔没有实质性处理的结果让人感到心寒,我公司地处西安,几次来回奔波于西安和白水之间,为此事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精力,却得到这样不公的结果。 对于白水县纪委的处理结果我公司表示十分不满,因为纪委调查谈话没有实质性的解决我公司的损失,没有考虑我公司的切身利益。 我公司将继续在维权的路上,反映刘翔违纪及纪委处理事件的结果,必要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望政府领导净化白水县的投资、招商环境,能为我公司伸张正义,还我公司于公道。 我们有大量的事实证据材料,到案件进行时,我们将提交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法务电话:029-87591110 项目负责人: 曹胜杰、解新宇 联系电话:18691072040 陕西华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5日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1-04-02
回复单位:
白水县人社局
回复内容:

你于 2021315日投诉白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处理华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大队监察员刘翔在处理华西建设工程集团拖欠工资一案中,完全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存在你所投诉的各种问题。对于你所反映的问题,县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已对刘翔作出了诫勉谈话,人社局也对刘翔同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注意工作方式。

如您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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