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我单位房管所查阅有关资料并研究现回复如下:
1.依据本人提交的反映信、会议通知足以证明县上在国家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对其房屋进行了改造,但因房屋的具体地址、所有权归属等均缺乏书面证据材料。对于这样一个案件,我所查无实据。
2.1985年县落私办(县委、县政府成立的非常设性临时机构)通知其参加会议,但落私问题最终是无果而终,没有结论。
3.依据1955年中央第二办公室关于私房改造意见中提到的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由国家经租,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
4.依据国务院1964文件中提出的—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与本人提供的材料兑付至66年。足以说明当时已以返祖形式兑付完结.
鉴于以上情况,如您对此事还有异议,我单位房管所建议本人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
感谢您对"县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