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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马**
信件编码:
BS201008B48B
来信时间:
2020-10-0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交警处罚疑问
信件内容:
2020年10月4日约11时许,本人驾驶小型轿车陕AA4N35在白水县居苑路由东向西方向一蔬菜店门口处临时停车,我本人一直在车内就坐,并未离开该车辆,我媳妇下车买菜,前后用时大约5分钟,且并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全程没有收到现场交警任何通知。 刚才我通过陕西交警网站得知白水县交警大队认定我的车辆属于不按规定停车,处罚100元,对此行政处罚,本人提出疑问,表示不解,请白水县交警大队对此次执法行为做出说明,谢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0-10-14
回复单位:
白水县公安局
回复内容:

马伟红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公安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白水县居苑路全段停车位为单向停车,该路段在东什字、西什字分别安装2处明显禁停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我大队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临时停车不超过3分钟的,电子警察不予抓拍,临时停车超过3分钟,电子警察自动予以抓拍录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行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10月4日10时51分至10时55分在居苑路中段面西靠右无停车位处停车,停车时长已超过3分钟,此违法属实。随后,我大队将会安排专人对发件人进行电话回访,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至发件人,并感谢对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感谢您对"县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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