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开发商开具的发票是合理的。发票上的440366.97元是不含税房价,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9%的增值税是39633.03元,两项价税合计480000.00元,与商品房购买合同金额一致。9%的增值税是由购房者承担。缴纳契税的 计税依据是总房款,即价税合计480000.00元。
感谢您对"县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