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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刘**
信件编码:
BS210107XI16
来信时间:
2021-01-07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咨询税费问题
信件内容:
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每平方4000元,建筑面积120平方,总房款一共480000元。但是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发票是每平方3669.72元,总房款440366.97元,9%的税39633.03元。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合理不?这9%的税应该群众承担吗?缴纳契税是按照总房款480000元来收取还是按照总房款440366.97元收取?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1-01-28
回复单位:
白水县住建局
回复内容:

刘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开发商开具的发票是合理的。发票上的440366.97元是不含税房价,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9%的增值税是39633.03元,两项价税合计480000.00元,与商品房购买合同金额一致。9%的增值税是由购房者承担。缴纳契税的 计税依据是总房款,即价税合计480000.00元。

感谢您对"县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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