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527Q-2021-000685 | 发布机构 | 白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郑重提出商品房销售“十不准”,即:
一、不准未取得商品房开发资质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
二、不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或采取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排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三、不准未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四、商品房销售中必须执行“一价清”,要明码标价,不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其它任何费用;
五、不准未进行商品房网签备案而私自印制合同进行商品房销售;
六、不准私自收取购房人房款,预售资金必须进入监管帐户;
七、不准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八、不准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不准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十、不准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将未组织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真诚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913-6126090 6127790
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主办: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白水县大数据中心 办公地址:白水县东风路鑫源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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