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527Q-2021-000433 | 发布机构 | 白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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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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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白水县统计局 | 白水县统计局统计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完毕 | |||||||
2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白水县统计局 | 白水县统计局统计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完毕 | |||||||
3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行政处罚 | 白水县统计局 | 白水县统计局统计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完毕 | |||||||
4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白水县统计局 | 白水县统计局统计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完毕 | |||||||
5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白水县统计局 | 白水县统计局统计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 自立案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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