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527Q-2018-000185 | 发布机构 | 白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3-30 |
一、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快速反应
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建立信息通报快速通道,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警机制。
(三)分类指导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四)及时处理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害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属地管理
我县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各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机构由局长任总指挥,主管应急工作党组成员为副总指挥,成员由局各股室股长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
1、制定和修订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组建和管理专家评估委员会;
3、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5、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队伍开展培训及演练;
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救治等。
五、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见示意图)。疾控中心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的要求开展相关监测。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渭南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二)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监测和投诉举报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向县卫计局应急中心(0913—6155169)报告,经县卫计局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甲型H7N9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区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区域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或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区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本市其他区(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2、国务院或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29例。
3、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本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8、国务院或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2)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3)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4)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5)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6)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7)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8)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及以上。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2)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3)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4)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5、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8、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
9、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0、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全市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1、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2、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13、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14、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15、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
16、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各级医疗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县卫计局应急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报告。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电话向卫计局应急指挥中心(0913-6155169)(8:30-17:00)或卫计局值班室(0913-6155906)(17:00-次日8:30及节假日)报告,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初报,同时赶赴事件发生现场,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核实发病人数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于初步调查核实后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详细书面和网上应急平台报告,经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县卫计局应急中心或卫计局值班室。应急中心或值班室接到初报后根据事件的轻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领导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及市卫计局进行报告(食物中毒事件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县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按照卫计局应急指挥部领导指示,应急中心协调局各股室进行调查处理。应急中心在接到县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书面报告后,进行修订或完善,立即向县卫计局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符合报告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县政府及市卫计局报告(食物中毒事件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县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必要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分工及相关要求
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牵头进行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的调查处理和书面报告撰写;县疾控中心负责牵头进行传染病疫情、环境因素事件(除外生活饮用水污染)、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事件的调查处理及书面报告的撰写。县疾控中心统一负责对达到网络报告标准的事件进行网络报告、补充和修正。
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白政卫函【2017】198号文件要求组建应急平台应用系统部署工作,由本单位管理员进行系统机构、人员数据录入、维护和应急值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前,县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应将事件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诊断和势态评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应急中心报告(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时限要求进行报告)。
卫计局应急中心或值班室根据事件情况,分别按照报告时限向市卫计局、县政府上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食物中毒事件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
七、应急处理
(一)启动预案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分级,县卫计局立即成立相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组,必要时请市级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二)组织领导
根据事件的轻重级别,由相应级别的领导和机构负责应急处理的组织调度。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应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向县卫计局主管及主要领导汇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2、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主管局长牵头负责应急指挥,并向卫计局主要领导及上级领导汇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3、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局长牵头负责应急指挥,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处理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控制事件。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系统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3、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如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县卫计局应急中心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封闭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4、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相关医疗救治机构,按照诊治流程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在实施救治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检验等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将病人转往指定收治医院进行诊疗。
九、终止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控制后,由县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向县卫计局应急中心提出结束响应申请或建议,县卫计局应急中心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组织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并经县卫计局应急指挥部决定后,终止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为:
(一)传染病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二)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三)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四)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五)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1周内,由县卫计局应急中心组织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出具结案报告,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十、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1、县卫计局组建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患、水污染事件、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县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队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以及医疗救援三部分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评估和上报;
(2)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监督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采取相关行政控制措施。
3、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开展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二)后勤保障
应急物资储备。县卫计局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做好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的储备。
十一、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二、相关说明
(一)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达到网络直报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按照相应职责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报卫计局应急中心或值班室,卫计局应急中心及时向局协调指挥部报告,值班人员报告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于上班后将调查报告交卫计局应急中心备案。
(四)本预案每年进行修订(特殊情况根据需要修订),涉及的相关组织机构人员发生变动的及时进行调整。
(五)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订传染病、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职业中毒、意外辐射照射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报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备案。
主办: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白水县大数据中心 办公地址:白水县东风路鑫源大厦5楼
白水县政府办公地址:白水县新兴路009号 联系电话:6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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