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527Q-2021-000489 | 成文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机构 | 白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名 称 | 白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禁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 ||
文 号 | 白政发〔2021〕1号 | 主 题 词 | 白水县 人民政府 加强 露天 管控工作 |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强化露天禁烧管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强化露天禁烧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焚烧危害巨大,会产生大量污染物质,降低大气能见度,妨碍交通,易引发火灾等事故;会诱发呼吸道、肺部等疾病,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导致全县空气质量迅速下降,广大群众应自觉主动抵制焚烧行为。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杂草、生活垃圾及皮革橡胶等各类物质。
三、各镇(办)要切实履行露天焚烧管控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专项巡查,实行网格化监管,确保“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多途径、多形式宣传露天焚烧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对重点群体加强教育培训,做到家喻户晓、知法守法。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的污染物质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投诉、检举露天焚烧污染环境行为。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0913—6188169
城市管理执法局 0913—6127665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 0913—6189104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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