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10527Q-2022-000402 | 成文日期 | 2022-09-08 |
发布机构 | 白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
名 称 | 关于印发白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白政办发〔2022〕57号 | 主 题 词 | 印发 白水县 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白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白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效应对并最大限度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⑹《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⑻《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⑼《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⑿《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⒀《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⒁《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⒂《陕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⒃《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⒄《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⒅《渭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⑵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依法加强日常监督和应急管理,做好日常监测与防控,防患于未然。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⑷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⑸正确引导,信息公开。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与防护技能培训,及时公开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水县行政区域内突发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超剂量照射或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⑴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⑵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⑶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⑷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⑸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处置过程中及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⑹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事故;
⑺其他因素导致的辐射事故。
2.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⑴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放射性污染后果;
⑵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⑶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
⑷对我县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⑴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⑵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⑶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⑴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⑵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⑶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⑴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⑵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⑶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放射性污染后果;
⑷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
⑸测井用放射源落井,因打捞不成功而进行封井处理的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构架见附件1。 组长由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局长担任,县委宣传部、大数据中心、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局、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局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设置辐射应急工作组,包括现场协调组、应急监测组、专家联系组、医疗卫生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障组、舆情应对组7个工作组。
3.2 职责
3.2.1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中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⑵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⑶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⑷审定向中省市相关部门上报的应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信息;
⑸指导、督促各镇办、各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3.2.2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⑴组织实施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与指令;
⑵制定和修订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⑶组织有关辐射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⑷承担辐射事故报告的报送及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等工作;
⑸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2.3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⑴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定性定级、应急监测与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按照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及时联系上级派出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专家人力与装备支援。
⑵县委宣传部、大数据中心:配合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指导协助涉事单位及地方妥善做好舆论引导。
⑶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放射源的安全管控、警戒、隔离及交通管制等工作。
⑷民政局: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伤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纳入社会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及时实施社会救助。
⑸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工作。
⑹卫健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⑺应急局:统筹协调全县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负责调度灾民救助物资。
⑻市场局:组织开展事故区域内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安全检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及追溯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⑼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与处置期间的天气监测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2.4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职责
⑴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牵头,公安局、卫健局、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进行现场协调、指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情况,编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
⑵专家联系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抽调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配合联系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配合制定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配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意见建议。
⑶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镇办参加。主要职责:配合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对事故影响区域内辐射环境、饮用水和食品等放射性进行监测;为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⑷医疗卫生组:由卫健局牵头,相关医疗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编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处置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辐射损伤、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⑸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牵头,相关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编制配合处置方案并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对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⑹安全保障组:由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财政局、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及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⑺舆情应对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大数据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公安局、卫健局、市场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5 各镇(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根据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安排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对县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监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对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加强危险放射源在线监控与失控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危险放射源信息监控与失控预警能力。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启动
根据国家、省、市辐射事故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县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见附件2。
5.2 事故报告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还要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发现人员受到照射的要同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经研判后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至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⑴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3),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
⑵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
⑶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4)等。
5.3 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化原则,发生辐射事故后,县政府应按照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5.4 应急监测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应组织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协调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⑴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县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⑵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6 通信联络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⑴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5.8 响应终止
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⑴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可控,且无继发的可能;
⑵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
⑶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6. 后期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开展后期工作。
6.1 后续行动
⑴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专家咨询组负责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⑶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6.2 善后处置
⑴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
⑵民政部门对因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造成伤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6.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单位总结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编制辐射事故总结(终结)报告,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并在1个月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级应急预案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6.4 环境损害赔偿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所耗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7.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7.3 制度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及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
7.4 宣传、培训与演习
7.4.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4.2 培训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7.4.3 演习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专项演习,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每5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演习,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实战能力,并按年度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辐射应急演练工作开展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
8.2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要报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白水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构架图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白水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构架图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表
事故级别 |
响应级别 |
县应急领导小组 |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组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现场 协调驻 |
专家 联系组 |
应急 监测组 |
医疗 卫生组 |
应急 处置组 |
安全 保障组 |
舆情 应对组 |
|||
一般事故 |
IV级 |
√ |
√ |
√ |
√ |
√ |
√ |
√ |
√ |
√ |
较大事故 |
III级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重大事故 |
II级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特别重大事故 |
I级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О |
注:О表示配合(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理处置工作),√表示启动(到达责任岗位开展工作)。
附件3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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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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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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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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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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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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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有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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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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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有 ¨无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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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估算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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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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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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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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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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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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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公章) |
注:1.标“*”项为必填项。
2.射线装置为“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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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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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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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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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有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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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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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有 ¨无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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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估算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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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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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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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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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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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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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注:射线装置为“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 要性能参数。
主办: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白水县大数据中心 办公地址:白水县东风路鑫源大厦5楼
白水县政府办公地址:白水县新兴路009号 联系电话:6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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